(2017)鲁1402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山东杰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山东杰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金锴电机有限公司,梁雪岭,贾桂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318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1561号。负责人赵忠江,行长。被执行人山东杰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县经济开发区东方红路路北。法定代表人梁雪岭,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金锴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县经济开发区东方红路。(边临镇东乔村东南1000米)法定代表人周延明,经理。被执行人梁雪岭,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贾桂菊,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城民初字第2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没有能提供财产线索,执行人员经调查也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张宗巨审判员 胡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