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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6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申请执行朱思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朱思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6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住所地:尚志市。法定代表人胡学志,行长。委托代理人曹俊东,男,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朱思友,男,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与被执行人朱思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思友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7)黑0183民督58号支付令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