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4民初2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余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2186号原告:余某,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被告:杨某,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原告余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原告余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已经和好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晏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泽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