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2执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左大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大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2执1273号被执行人:左大刚,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左大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的(2017)浙0482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现已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8000元未能执行到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左大刚无银行存款及房产和车辆登记记录。被执行人左大刚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目前正在服刑,暂无履行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刑事判决所确定的罚金应当履行,但追缴罚金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彭秋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