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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4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雪松、杨珍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松,杨珍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4117号申请人:张雪松,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住浙江省青田县。被申请人:杨珍平,男,196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张雪松与杨珍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雪松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杨珍平名下的价值140000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杨珍平名下价值14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姚墨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詹伟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