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2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广西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陈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2民初1478号原告广西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莫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某某,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某某,女,1969年8月14日生。原告广西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陈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许兰珍人民陪审员 刘 冰人民陪审员 王燕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梁雄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