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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63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6351孙诗轩与季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诗轩,季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6351-1号原告:孙诗轩,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木巧子,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永,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诗轩诉被告季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诗轩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诗轩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8元,由原告孙诗轩负担。审判员  刘振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解 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