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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执3090-3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邓远喜、张学农、张刚飞、邓远喜、邓扬诚、陈贤、卢正炎等八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邓远喜,张学农,张刚飞,邓扬诚,陈贤,卢正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3090-3097号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11、12、13、14楼,京基一百大厦裙楼101中101F、131和福田区金田路安联大厦2楼及3楼全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X18813237H。负责人:马健。被执行人邓远喜、张学农、张刚飞、邓远喜、邓扬诚、陈贤、卢正炎等八人。上列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邓远喜、张学农、张刚飞、邓远喜、邓扬诚、陈贤、卢正炎等八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3民初8342-8344、8348、8350-8352、8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车管所、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公波审判员  王良国审判员  谢小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 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