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25民初2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吉林省建筑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与潍坊恒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建筑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潍坊恒坤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2951号原告:吉林省建筑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街道屯田西村北潍高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57853481H。负责人:刘学哲,经理。被告:潍坊恒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孤山街31号。法定代表人:刘洪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建筑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诉被告潍坊恒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银行存款3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银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金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立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