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民初2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翁光荣与莆田市涵江区丰福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光荣,莆田市涵江区丰福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2769号原告:翁光荣,男,195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光兴、梁水英,福建莆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莆田市涵江区丰福针织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石庭民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凤池,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华、吴林鹰,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翁光荣与被告莆田市涵江区丰福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2017年6月29日,翁光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翁光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计413元,由翁光荣负担。审判员 俞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丹丹附:本裁定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