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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2刑初544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95年5月10日出生。2017年1月日因盗窃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二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保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7年3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窜至安阳市开发区安彩二期小区22号楼一单元26层楼道内,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美利达公爵500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的美利达公爵500山地自行车的价值为1838元。二、2017年4月14日22时30许,被告人张某窜至安阳市开发区安彩二期小区23号楼一单元15层楼道内,盗窃被害人马某某美利达勇士500D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的美利达勇士500D山地自行车的价值为1258元。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3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窜至安阳市开发区安彩二期小区,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22号楼一单元26层楼道内的美利达公爵500山地自行车。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838元。案发后,被盗山地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刘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予以供认,并有被害人刘某某关于2017年3月27日7时许,其发现放在楼道内的美利达牌山地车丢失,后得知小区物业人员26日晚上拦住一个推山地车出小区的男子,并交公安机关处理,现车辆已找回的证言,证人郭某某(安彩二期物业人员)关于2017年3月26日晚22时许,其与小区保安一同抓获一名偷山地车的男子的证言,视频截图显示2017年3月26日22时22分24秒,被告人张某进入22号楼一单元电梯上楼,22时22分29秒推一辆自行车进入电梯下楼,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证实被盗山地车鉴定价格为1838元,有被告人张某指认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被盗物品照片,有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刘某某。供证一致,足以认定。二、2017年3月21日22时30许,被告人张某窜至安阳市开发区安彩二期小区,盗窃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23号楼一单元15层楼道内的美利达勇士500D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25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予以供认,并有被害人马某某关于2017年3月10日其将美利达牌山地车放在楼道内,3月22日发现车被盗,通过查看监控发现是一名身穿黑色上衣的男子将车偷走的陈述,视频截图显示2017年3月22日22时29分许,被告人张某推一辆自行车进入23号楼一单元电梯,22时30分许骑车从小区大门离开,有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证实被盗山地车鉴定价格为1258元。有被告人张某指认现场照片。供证一致,足以认定。本案的综合证据有,被告人张某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上所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取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309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有盗窃违法前科理应从重处罚,念其归案后认罪、悔罪,部分被盗物品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马立立损失12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廷印审 判 员  和晓璞审 判 员  高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吴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