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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民终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郎溪县十字镇青桐老年公寓与姜天峰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郎溪县十字镇青桐老年公寓,姜天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民终9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郎溪县十字镇青桐老年公寓,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负责人:夏忠胜,该老年公寓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天峰,男,1985年4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上诉人郎溪县十字镇青桐老年公寓(以下简称青桐老年公寓)因与被上诉人姜天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1民初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青桐老年公寓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姜天峰原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4日,青桐老年公寓负责人夏忠胜与姜天峰签订油漆工程合同,姜天峰随后将工程转包给陈明明施工,工程结束后墙面大面积起皮、脱落,夏忠胜要求姜天峰铲掉重做,但其置之不理。2015年2月,姜天峰带人到青桐老年公寓逼迫夏忠胜进行结算,双方核算的总费用为57600元,夏忠胜已给付35000元,余款22600元由夏忠胜重新出具欠条一张。按照法律规定,工程竣工后验收不合格,修复后仍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现姜天峰施工的工程经修复后仍不合格,故一审判决青桐老年公寓支付工程款226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姜天峰辩称,1.陈明明系案涉油漆工程施工的班组长,与姜天峰是雇佣关系,而非工程转包关系;2.姜天峰没有逼迫夏忠胜出具欠条,从欠条上未记载利息的事实即可印证,且夏忠胜要求姜天峰帮其采购6450元材料,该笔材料款由姜天峰垫付,已计入欠条总价中。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姜天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青桐老年公寓立即支付劳动报酬226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9月,夏忠胜与姜天峰签订一份《十字镇青桐养老院油漆工程合同》,约定由姜天峰包工包料对青桐养老院进行翻新。2015年2月,夏忠胜向姜天峰出具了一张35000元欠条,后夏忠胜支付了该欠款并收回欠条,另向姜天峰重新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姜天峰工程材料费和人工费合计22600元贰万贰仟陆佰元整(此款包括后期维修费用),2015年9月底付2万,余款2600元年底付清。欠款人:夏忠胜2015年2月16日。”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姜天峰为青桐老年公寓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青桐老年公寓就其应当支付的材料款和工资合计22600元向姜天峰出具欠条一张,并交由姜天峰持执,故青桐老年公寓未依约履行给付义务,已构成违约。青桐老年公寓未按照约定支付欠款,应当支付姜天峰的利息损失。青桐老年公寓在庭审中辩称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应驳回姜天峰诉请,但其提供的照片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其抗辩意见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被告郎溪县十字镇青桐老年公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姜天峰材料款及工资款合计226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被告郎溪县十字镇青桐老年公寓负担。本院二审期间,青桐老年公寓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照片24张,拟证明案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姜天峰质证认为,对照片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工至今已达三年,且青桐老年公寓墙体老化存在渗水、漏水问题,故该证据不能证实案涉工程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组照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反映青桐老年公寓墙体现状,但仅凭照片不能证明系施工质量不合格所致,故该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证据的认证同一审一致。根据当事人二审中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二审另查明:双方签订的《十字镇青桐养老院油漆工程合同》约定:施工内容为外墙批两道腻子粉,一道砂纸,一道底漆,两道面漆,价格22元/㎡;付款方式为余款年底一次性结清(材料款压10%一年)。本院认为,夏忠胜作为青桐老年公寓的负责人,与姜天峰签订合同后,姜天峰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青桐老年公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劳务工程款。双方于2015年2月16日就案涉油漆工程进行了结算,夏忠胜并向姜天峰出具欠条确认欠款事实,现姜天峰主张支付余欠劳务工程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判予以支持,并无不当。青桐老年公寓称姜天峰强迫夏忠胜写下欠条,对此未能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双方就质量保修期限、质量标准等均未作出约定,结合双方付款时间约定及业已结算等情况来看,应视为青桐老年公寓对姜天峰施工的工程质量不持异议。案争工程竣工已近3年,青桐老年公寓现以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为由拒付余下款项,缺乏合同根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青桐老年公寓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60元,由上诉人郎溪县十字镇青桐老年公寓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程 瑛审 判 员  陈月银审 判 员  陈前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 军书 记 员  孙如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