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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执6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7执6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公证执行纠纷一案的(2016)内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某某未按执行证书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7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书民审判员  曹欢庆审判员  都怀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