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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5民初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原阳县太平镇阳光人家社区管理委员会与刘思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阳县太平镇阳光人家社区管理委员会,刘思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5民初2222号原告:原阳县太平镇阳光人家社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传江,任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宇,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思选。原告原阳县太平镇阳光人家社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刘思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原阳县太平镇阳光人家社区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阳县太平镇阳光人家社区管理委员会撤诉。本案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原阳县太平镇阳光人家社区管理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卢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