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7民初7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磐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旺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旺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7民初766号之一原告:磐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147621258T,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北街26号。法定代表人:许云龙,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江南,系原告单位员工。被告:周旺旺,男,汉族,住磐安县。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磐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旺旺信用卡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磐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旺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磐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旺旺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旺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8元,由原告磐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卢 烨人民陪审员 施逢河人民陪审员 羊妙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郑定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