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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执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王开杰、魏子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开杰,魏子兴,肖虹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1317号申请执行人王开杰,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魏子兴,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肖虹虹,女,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申请执行人王开杰与被执行人魏子兴、肖虹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闽0181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魏子兴、肖虹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开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要求被执行人魏子兴、肖虹虹偿还借款165万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魏子兴、肖虹虹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魏子兴、肖虹虹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本院查明,本案被执行人魏子兴、肖虹虹与本院(2017)闽0181执72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魏子兴、肖虹虹相同。本院认为,上述两案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薛繁金执行员  曾起贵执行员  沈基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薛正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