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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刘士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刘士武,刘增龙,刘增明,刘士松,刘士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63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牛群元,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士武,男,194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东六户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刘增龙,男,195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东六户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刘增明,男,196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基本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刘士松,男,195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东六户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刘士明,男,195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东六户村村民,住。本院在执行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刘士武、刘增龙、刘增明、刘士松、刘士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息28370.0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士武、刘增龙、刘增明、刘士松、刘士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薄梦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