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易嘉斌与郑秋花、林柏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嘉斌,郑秋花,林柏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初1472号原告:易嘉斌,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秀凤,女,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告:郑秋花,女,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林柏贵,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成,住福建省漳平市,原告易嘉斌与被告郑秋花、林柏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易嘉斌于2017年8月29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易嘉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计64元,由易嘉斌负担。审 判 长 陈 绍 健人民陪审员 邓 永 国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俞玮钰(代)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