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执异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吉林东北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杜宝宗与吉林省鸿运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东北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杜宝宗,吉林省鸿运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异57号异议人:吉林东北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号华侨新村*栋。法定代表人:李万良,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杜宝宗,男,1971年9月20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吉林省鸿运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号。法定代表人:薛振海,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杜宝宗等申请执行吉林省鸿运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吉林东北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对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吉林东北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公司)称,1、至2016年12月31日,鸿远矿业尚欠东北公司1000.3万元。(见附件1)。2、2010年鸿远矿业在向东北公司借款700万元时,已办理了480万元的股权质押手续,将该部分股权质押给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有色”(见附件2)。3、根据鸿远矿业与湖南有色所签《合资合同》,东北公司后期经营所需资金,应由股东按约定股权比例增资解决,而实际情况是:东北公司后期经营所需资金全部由湖南有色提供,2017年7月末止,东北公司已欠湖南有色借款7981.86万元,按约定股权比例(48%),鸿远矿业需承担3831万元的债务。4、根据最近一次年报审计及资产评估,东北公司净资产为负数,已无法用资产偿还所欠债务。截止2017年7月末,东北公司所有者权益为-8892万元,鸿远矿业在东北公司虽持有股权,但按现有股权比例(39.59%)计算的净资产价值为负数(-3520万元),股权价值为“0”。5、按规定,如对鸿远矿业所持有的东北公司股权进行评估且有价值,在进行处置时,因其股权中480万元出资已质押给湖南有色,湖南有色就该部分股权在7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6、遵照党中央供给侧改革指示,国务院国资委已将东北公司列入僵尸企业处置名录,现正在进行关闭清算工作,如贵院将鸿远矿业在东北公司所拥有的股权进行查封,将严重影响东北公司的关闭清算过程。7、据了解,贵院查封鸿远矿业在东北公司所拥有股权前,并未通知鸿远矿业。贵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的(2016)吉0284执字第1190号民事裁定书,将鸿远矿业在东北公司所拥有的股权进行查封,侵犯了东北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现东北公司向贵院提出异议申请,请求贵院查明事实,解除对鸿远矿业在东北公司所拥有的股权查封措施。东北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企业询证函。2、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3、股权质押协议书。本院查明,执行卷宗记载,杜宝宗等12位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12份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提出对被执行人吉林省鸿运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共拖欠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款人民币741500.00元,本院以杜宝宗申请执行案为查封依据,于2017年5月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16)吉0284执字第1190号,依法查封吉林省鸿运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吉林东北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所拥有的股权。异议人东北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主张其是被执行人的债权人,被执行人的股权已办理了480万元质押,将部分股权质押给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时还主张因东北公司净资产为负数,鸿运公司是异议人的股东,其持有的股权价值为零。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鸿运公司在东北公司股权的查封。本院认为,异议人东北公司异议理由不成立。鸿运公司是东北公司股东之一,是独立的法人,其在东北公司的股权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有权查封。东北公司与鸿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阻碍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查封。被执行人将股权质押给其他债权人,也不能影响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股权的查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吉林东北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审 判 长 张少华人民陪审员 洪 玲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