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7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27民初1423号原告:张某,女,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南皮县。被告:李某(曾用名李国忠),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南皮县。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依法准予双方离婚;二、原告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留作儿子李建伟上大学的费用;三、原告根据其经济承受能力在儿子上大学期间提供财物支持;四、原告保留探视儿子的权利,被告不得阻拦;五、其他双方互不追究;六、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家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