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1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南郑法院刑庭与岳汉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411号被执行人岳汉军,男,生于1968年6月5日,汉族。本院刑庭移送被执行人岳汉军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的(2014)南刑初字第0007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应由其缴纳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岳汉军未履行该义务,本院刑庭于2017年5月5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岳汉军长期未能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目前下落不明,经本院查询,经发现其有银行存款600元,本院依法予以划拨。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721执411号(执行案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国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永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