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2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桂林星悦广告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判决书
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桂林星悦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92民催1号申请人:桂林星悦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西城北路碧园.印象桂林18幢3单元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2MA5KBUB73Q。法定代表人:潘小龙,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桂林星悦广告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桂林星悦广告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200052/23747203、票面金额80648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桂林星悦广告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500元,由申请人桂林星悦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侯德强审判员 王正强审判员 王叶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