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7执3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哈尔滨鑫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艳、林彦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鑫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艳,林彦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7执3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鑫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木兰县木兰镇。法定代表人:王景红,被执行人:王艳,住木兰县木兰镇。被执行人:林彦波,住木兰县木兰镇。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鑫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艳、林彦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给付申请人执行款165700元,余下执行款由担保人林树立提供担保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洪生审判员 白 雪 松审判员 张 天 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 洪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