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3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许宁和李生军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宁,李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3民初1909号原告许宁,男,199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榆中县。被告李生军,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榆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宁与被告李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宁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宁以薄』告李生军偿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该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已减半),由原告许宁承担。审判员 魏佩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韦海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