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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23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许宁和李生军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宁,李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3民初1909号原告许宁,男,199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榆中县。被告李生军,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榆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宁与被告李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宁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宁以薄』告李生军偿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该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已减半),由原告许宁承担。审判员  魏佩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韦海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