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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2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葛甲成与黄祖华、翁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甲成,黄祖华,翁亚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2646号原告:葛甲成,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孙均、朱瑞康,杭州市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祖华,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翁亚利,女,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甲成诉被告黄祖华、翁亚利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葛甲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祖华、翁亚利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甲成撤回对被告黄祖华、翁亚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葛甲成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贺一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