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3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朱广建与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广建,张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3275号原告:朱广建,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丽,女,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被告:张强,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罗山县。原告朱广建与被告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朱广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广建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张强已经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强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广建撤回对被告张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朱广建负担。审 判 长 邓碧君人民陪审员 李玢姝人民陪审员 徐小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雅敏麦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