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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巢叶根、刘克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巢叶根,刘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2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巢叶根,男,汉族,万载县人,个体户,住万载县。被执行人:刘克平,男,汉族,万载县人,个体户,住万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7)赣0922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刘克平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刘克平在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巢叶根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92000元(利息算至2017年3月20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292元,执行费431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刘克平虽有车辆及房产等财产,但上述财产暂无法扣押或难以处理变现。在执行期限内,本案标的294292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2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汪功胜审判员 黄乃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