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执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1170卢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03执1170号被执行人:卢明,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31岁,汉族,住淮安区。被执行人卢明犯抢劫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淮法少刑初字第000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告人卢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执行人卢明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罚金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罚金义务。但义务的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顺林审判员 张福华审判员 陈国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戴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