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4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国英与刘文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英,刘文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4029号原告:王国英,女,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被告:刘文普,男,65岁,汉族,退休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英与被告刘文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文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王国英负担。审判员 王晓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超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