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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4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崔海客与苗思阳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海客,苗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4750号申请执行人崔海客,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身份证号:62220。被执行人苗思阳,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身份证号码:622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海客与被执行人苗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8月29日经申请人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何洪波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