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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5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炳余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吴炳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5执3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住址融水镇。委托代理人:韦壮讲。被执行人吴炳余,男,汉族,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申请被执行人吴炳余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5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书,被执行人黎意新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案款57790.11元,承担执行费7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允许撤回本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5执34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炳铭审判员  潘 锦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