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邹沛与黎静子女探视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沛,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439号申请执行人:邹沛,男,生于1982年5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黎静,女,生于1980年5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7)川1602民初6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7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邹沛申请执行黎静子女探视权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邹沛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相立凯审判员 熊昌学审判员 李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