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02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邹沛与黎静子女探视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沛,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439号申请执行人:邹沛,男,生于1982年5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黎静,女,生于1980年5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7)川1602民初6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7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邹沛申请执行黎静子女探视权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邹沛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相立凯审判员  熊昌学审判员  李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