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5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与宫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宫金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5民初282号原告: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3692265-7,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珠江路043号。法定代表人:刘晶,该单位分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娟,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琬辰,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金华,男,196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勃利县北兴农垦社区。原告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诉被告宫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517.00元,减半收取计758.50元,由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负担。审判长 宋长文审判员 翟福生审判员 陈 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