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郭武刚、潘操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武刚,潘操,王小卫,赵永江,李瑞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刑初22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武刚,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于山西省长治市,汉族,小学文化,太原宝祥鸿广告公司员工,户籍住址: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故城镇北良村1组77号,暂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05年1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08年8月7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20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韩晓强。被告人潘操,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驻马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金铺镇徐庄村朱洼**号,身份证号:。2016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小卫,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于山西省长治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故城镇北良村*组***号,暂住太原市。1999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拘役四个月;2000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05年5月20日因盗窃被原太原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3年10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2015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赵永江,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于山西省长治市,汉族,小学文化,太原师范南校区食堂员工,户籍住址: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韩北乡东堡村3区*号,暂住太原市。2016年9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瑞斌,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于山西省长治市,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住址: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故城镇北良村*组**号,现住太原市。2016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王永光、张晶。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7]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武刚、赵永江、潘操、王小卫、李瑞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翠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武刚及其辩护人韩晓强、赵永江、潘操、王小卫、李瑞斌及其辩护人王永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6日11时许,被告人郭武刚为解决其妹妹与被害人陈某之间的感情纠纷,伙同被告人李瑞斌、王小卫驾驶×××棕色海马牌越野车,在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南站附近公交站牌处,强行将陈某拉入车内,驱车将其拉至太原市小店区太原师范南校区14号家属楼4单元被告人赵永江租住的9号地下室内。后郭武刚、王小卫、李瑞斌、赵永江看管陈某并限制其离开。2016年9月6日23时许潘操到场后,潘操、郭武刚二人使用拳脚对陈某进行殴打。后王小卫将陈某送至一旅馆内,潘操要求将陈某带回,王小卫将陈某带至黄陵村一饭店门口,潘操、郭武刚二人再次对陈某拳打脚踢,致使陈某身体多处受伤。2016年9月7日3时30分许,王小卫开车将陈某放至一偏僻马路边后逃离。经依法鉴定,陈某之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右侧眼眶内侧壁及眶底骨折构成轻伤一级。2016年9月19日22时许,郭武刚到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责任区刑警队投案。另查明,2016年10月14日晚,被告人王小卫、李瑞斌先后在其家中被长治市武乡县公安局故城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2016年10月17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潘操在其家中被河南省汝南县公安局金铺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于当日临时羁押于河南省汝南县看守所,次日移交给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民警。本案审理期间,五被告人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到案情况说明、抓获证明、临时羁押证明、证人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伤情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损伤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武刚、赵永江、潘操、王小卫、李瑞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小卫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武刚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永江、王小卫、李瑞斌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武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二、被告人潘操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三、被告人王小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四、被告人赵永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五、被告人李瑞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玉平人民陪审员 冯丽丽人民陪审员 陈丽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