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黄明锦、陈振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锦,陈振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3刑初26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明锦(曾用名黄明武),男,1993年5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2013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8月7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振勇,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顺义区(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199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1年5月22日因犯强奸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4年1月23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11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4月6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7〕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明锦、陈振勇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晓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明锦、陈振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黄明锦伙同被告人陈振勇经预谋后,由陈振勇驾车,黄明锦进入网吧以冒充网管做卫生的手段,分别到天津市北辰区XX网吧、XX网吧,盗窃被害人闫某、张某1手机二部。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黄明锦、陈振勇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提出建议本院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黄明锦、陈振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表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黄明锦伙同被告人陈振勇经预谋后,由陈振勇驾车,二人至天津市北辰区XX道XX网吧,黄明锦进入网吧以冒充网管做卫生的手段,将被害人闫某放置于电脑桌上的OPPOR9PLUS手机偷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0元)。同日18时许,黄明锦伙同陈振勇至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XX网吧,黄明锦以相同手段将被害人张某2放置于电脑桌上的红米NOTE4手机偷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0元)。被盗手机由黄明锦贩卖给他人,所得赃款二人俵分。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黄明锦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2月4日被告人陈振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案件审理阶段,被告人黄明锦、陈振勇已退赔被害人闫某、张某2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明锦、陈振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户籍信息、前科材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明锦、陈振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明锦、陈振勇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明锦、陈振勇当庭自愿认罪;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明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至本院。)二、被告人陈振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聂 松人民陪审员 丁红军人民陪审员 周元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二百六十六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