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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社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杨社珍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刑初391号自诉人祝某某,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68305部队现役军人,住灵宝市。被告人杨社珍,女,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自诉人祝某某与被告人杨社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自诉人祝某某于2017年8月16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审理中,自诉人祝某某以被告人杨社珍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杨社珍的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以被告人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祝某某撤回对被告人杨社珍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