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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行审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张福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张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026行审152号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韩克家,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军,文安县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股股长。被执行人:张福生,男,1959年3月23日生,回族,住文安县。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张福生作出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对张福生作出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张福生作出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本院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国土资源局督促、指导,由文安县苏桥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通过本院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何玉水审 判 员  张胜君人民陪审员  巩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艳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