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钦剑、马包重诈骗、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钦剑,马包重,季礼貌,蔡启友,林荣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36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钦剑,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瑞安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马包重,男,1985年9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现住瑞安市。曾因赌博,于2015年1月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1月2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1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季礼貌,男,1983年6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瑞安市,现住瑞安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蔡启友,男,1985年3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平阳县。曾因赌博,于2010年5月3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2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3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林荣贵,男,1989年1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瑞安市。曾因赌博,先后于2007年11月2日、2011年7月2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分别罚款5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2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钦剑、马包重、季礼貌犯诈骗罪、被告人蔡启友、林荣贵犯赌博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钦剑、马包重、季礼貌、蔡启友、林荣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赌博事实。2017年5月初至5月12日,被告人蔡启友、林荣贵伙同梁某(另案处理)在瑞安市玉海街道××棋牌室的包厢内摆设赌窝,召集多人以四川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盈利,共抽取头薪人民币15000元左右。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蔡启友、林荣贵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上述赌博事实。2、诈骗事实。2017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马包重、林钦剑、季礼貌经预谋合伙实施诈赌,约定由被告人林钦剑出面参与赌博,并占70%的股份,被告人马包重、季礼貌各占15%的股份。三被告人事先在瑞安市玉海街道××棋牌室一包厢内安装监控,并在该包厢的自动麻机内安装赌博娱乐器。当天下午,由被告人林钦剑在该包厢内参与赌博,被告人马包重、季礼貌在被告人季礼貌的家中利用事先安装的工具,通过电脑观察其他参与赌博人员的牌,利用蓝牙耳机指挥被告人林钦剑玩牌。至当日18时许,三被告人利用该种方式骗取林某3等人人民币6500元。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林钦剑、马包重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告人季礼貌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马包重、季礼貌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诈骗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林钦剑退出6500元。上述事实,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麻将、电脑板、加密器、光控头、手机、信号接收器等,证人林某1、林某2、林某3、张某、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钦剑、马包重、季礼貌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蔡启友、林荣贵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诈骗罪和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启友、林荣贵案发后能自首,被告人马包重、季礼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林钦剑案发后能积极退赃,同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五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钦剑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马包重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顺延,即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季礼貌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蔡启友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林荣贵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剪刀1把、电脑包1只、自封袋1只(内有摄像头2只)、螺丝刀2把、麻将4副、电脑板1张、加密器1只、光控头8只、塑胶枪1把、手机3部、充电宝2只、信号接收器1只、胶带纸1卷、电源线1根,予以没收,其中手机3部上缴国库;被告人林钦剑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6500元(现扣押在瑞安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蔡启友、林荣贵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戴卫国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缪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