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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22执恢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吕习斌、章苏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习斌,章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22执恢167号申请执行人:吕习斌,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章苏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习斌与被执行人章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章苏成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722执恢1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退生效。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