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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民终2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2781茆广荣与李士连、霍永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士连,霍永霞,茆广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27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士连,男,1966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霍永霞:女,1971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茆广荣,女,1954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兵,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士连、霍永霞因与被上诉人茆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7)苏0723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士连、霍永霞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士连、霍永霞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士连、霍永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上诉人李士连、霍永霞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家元审判员  王宜东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 铖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