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3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俊生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俊生,秦自双,董风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36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黄县城振兴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李广良,该信用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红,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该信用社职工,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羿池,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俊生,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杰,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自双,女,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风军,女,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上诉人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上诉人刘俊生、秦自双、董风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7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7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晓东审判员 智咏梅审判员 李慧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