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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何南林与杨春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南林,杨春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鄂1281执278号申请执行人:何南林,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洪湖市龙口镇五星村。被执行人:杨春彪,男,195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赤马港营里二巷。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281民初23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申请执行人何南林与被执行人杨春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春彪已履行30000元,余下30000元已冻结被执行人杨春彪在银行工资账户,申请执行人何南林同意予以终结。需要继续执行待条件成熟后在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工资冻结满30000元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审判长  胡建斌审判员  文 斌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纯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