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2民初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京与洛阳人从众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人从众置业有限公司,张京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2民初64号之一反诉原告:洛阳人从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城关镇桂花西路法定代表人韩永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焦绍军,河南津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丁进超,洛阳人从众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反诉被告:张京,女,汉族,1989年2月9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代理人郭京朝,河南广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张京、陈冬冬、陈娇虎、崔景兰诉被告洛阳人从众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6日立案。2016年3月23日,被告洛阳人从众置业有限公司对原告张京提出反诉。2017年8月28日,反诉原告洛阳人从众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根据案件情况,撤回反诉,保留向反诉被告张京另行主张购房款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洛阳人从众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反诉原告洛阳人从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臧梦华人民陪审员 孙振国人民陪审员 高水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怡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