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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执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郝保才、黄少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保才,黄少辉,付静,王倩,杨明,陆吉凤,刘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3执990号申请执行人郝保才,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黄少辉,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付静(系黄少辉之妻),女,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倩,女,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杨明(系王倩之夫),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陆吉凤,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刘娟(系刘吉凤之妻),女,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利民一初字第0164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对被申请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到期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付静、陆吉凤、王倩的银行存款3436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任胜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