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李相雷、杨南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相雷,杨南南,李欢欢,李洪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9执101号申请执行人:李相雷被执行人:杨南南、李欢欢、李洪力本院在执行李相雷与杨南南、李欢欢、李洪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吉岗审判员 :石在忠审判员 :王衍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贵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