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2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胡红兵、耿寿红等与红安县交通运输局等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红兵,耿寿红,红安县交通运输局,红安县公路管理局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2民初451号原告胡红兵,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原告耿寿红,女,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被告红安县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王辉军,该局局长。被告红安县公路管理局。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红兵、耿寿红诉被告红安县交通运输局、红安县公路管理局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红兵、耿寿红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受理本案后,原告胡红兵、耿寿红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红兵、耿寿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46元,减半收取4573元,由原告胡红兵、耿寿红负担。审判员 阮向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XX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