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胡珍、李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珍,李钊,柳新华,李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808号申请执行人:胡珍,女,198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李钊,男,1985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柳新华,男,198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李建,男,1988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鲁1423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3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献国审判员 张连臣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文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