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民初2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潘道银与李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道银,李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4民初2168号原告:潘道银,男,汉族,1966年8月24日生,住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传金,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祥海,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振,男,汉族,1968年4月18日生,住商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道银与被告李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道银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道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潘道银负担。审判员 孙治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润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