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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曾明新与钱志军、梅四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明新,钱志军,梅四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798号申请执行人:曾明新,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蒲圻北街。被执行人:钱志军,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陆水湖桂花路824栋。被执行人梅四香,女,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永安城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明新与被执行人钱志军、梅四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查封了被执行人梅四香房屋,现已进入评估程序,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1281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建斌审判员  文 斌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