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曾明新与钱志军、梅四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明新,钱志军,梅四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798号申请执行人:曾明新,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蒲圻北街。被执行人:钱志军,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陆水湖桂花路824栋。被执行人梅四香,女,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永安城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明新与被执行人钱志军、梅四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查封了被执行人梅四香房屋,现已进入评估程序,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1281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建斌审判员 文 斌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