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5执2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北京达世行华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达世行华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姚贺鹏,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47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达世行华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678XXXX),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纲,经理。被执行人:姚贺鹏,男,199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执行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5965724),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42号创智大厦23层。负责人:杨庆华,总经理。北京达世行华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姚贺鹏、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187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达世行华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贺鹏给付修理费38430元、案件受理费81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给付修理费2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姚贺鹏、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已履行全部义务。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姚贺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达世行华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姚贺鹏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达世行华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姚贺鹏的修理费38430元、案件受理费81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达世行华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姚贺鹏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达世行华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姚贺鹏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爱平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戚泽宇 百度搜索“”